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李树)凤林罚决字〔2025〕第07号
发布日期:2025-05-22 16:21
信息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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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树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07号

违法事实

于2025年3月初在凤山镇平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经济林地44平方米,用于建盖核桃加工厂房,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440.00元(大写:肆佰肆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16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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