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5-05-21 15:01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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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凤庆县司法局
2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指派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凤庆县司法局
3对律师拒绝法律援助指派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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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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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凤庆县司法局
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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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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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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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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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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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 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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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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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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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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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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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因内部管理混乱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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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凤庆县司法局
18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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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20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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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2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2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2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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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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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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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28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凤庆县司法局
29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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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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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3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3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3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八)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3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凤庆县司法局
36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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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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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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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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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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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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