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2〕191号
发布日期:2022-05-30 09:41
作者:临翔区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8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勐佑镇勐佑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李可军 主要负责人:李金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XXX

主要负责人情况:李金杰,男,住所:凤庆县勐佑镇勐佑村委会高原组。

在本局2022年3月25日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放的中药饮片:1、当归20181205生产,有效期20211204,批号1812005,数量1000克,货值40.7元;2、滇金银花,20180630生产,有效期20210627,批号1806028,数量850,货值9.56元;3、砂仁,20180205生产,有效期20210204,批号1802010,数量800克,货值24.99元;4、姜制水半夏,20141203生产,有效期20171202,批号C141203,数量500克,货值48.85元。上述中药饮片全部货值767.30元。另在诊室发现1、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4瓶×100ml,20161022生产,有效期20180921,生产批号B161008,货值8.00元;2、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20190802生产,有效期至202107,生产批号S19080216,货值42.00元。上述6种药品全部货值817.30元。 经查实,当事人未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对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无违法所得。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2月、3月5日从凤庆顺娟大药房进购2次药品14种,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进购药品库存,且未在药品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在日常诊疗中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购药品的单据、品种、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第一次进购药品的使用及代购药品当事人的相关事实及情况,本局予以采纳。当事人非渠道进购药品货值680.00元,因已销售完毕,本局认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6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庆县勐佑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李可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归属法人单位管理的事实;

2、勐佑镇勐佑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李金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在当事人诊疗场所查获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药品的品种的相关信息等事实;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在本案中使用、销售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未能提交进购药品的发票等事实。以及涉案药品的来源、销售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5、凤庆县勐佑中心卫生院一般入库单等单据6份,证明涉案中药饮片、注射液的进货渠道、时间、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事实;

6、销货清单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凤两次从凤庆顺娟大药房进购药品的时间、品种、数量,金额等事实;

7、图片5页10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查获涉案药品的储存地点、数量、品种及相关信息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听告【2022】1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基层百姓问病吃药的首选医疗机构,人民群众健康守护前沿阵地,本应在诊疗活动中为百姓高度负责。但是,当事人未能及时的对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进行清理,存放在诊疗场所。从零售药店进购药品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进购的药品未能提供药品的详细信息,未录入系统规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基层卫生室的管理、诊疗活动中,未能严格、认真的执行基层卫生室药品进购、管理、使用等相关规定,对超过使用有效期中药饮片不及时的进行清理和出库。在检查、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的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中药饮片;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680.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五万元货值二倍十万元的0.1倍)。

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680.00元(陆佰捌拾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

2、3两项合计20680.00元(贰万零陆佰捌拾元)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5月26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罚〔2022〕191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勐佑镇勐佑村卫生室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680.00元(陆佰捌拾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

以上2、3两项合计20680.00元(贰万零陆佰捌拾元)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