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勐佑镇河东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李可军 主要负责人:鲁富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XXX
主要负责人情况:鲁富美,女,住所:凤庆县勐佑镇河东村。
在本局2022年3月25日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药房存放的中药饮片:1、甘草片,20190225生产,有效期20220224,批号C190225,数量700克,货值47.6元;2、荆芥,20190305生产,有效期20210304,批号C190305,数量800,货值14.4元。另在诊室、药房等场所发现1、盐酸消凝山莨菪碱注射液4支×100ml,20170902生产,有效期20200901,货值12.00元;2、葡萄糖注射液20190121生产,有效期至20200120,货值27.00元。3、健儿消食口服液,20190721生产,有效期20220104,数量5盒,货值75.00元;4、地塞米松片,20190831生产,有效期202107,数量6瓶,货值47.4元;5、马来酸氯苯那敏片,20180808生产,有效期202007,数量1瓶,货值7.8元;6、复方甘草片,201912生产,数量1瓶,货值7.8元;7、安乃近片,20180125生产,有效期20210124,数量30瓶,货值:60.00元;8、灭菌注射用水,20150407生产,有效期201903,数量6支,货值6.00元;9、口服补液盐,20190104生产,有效期202012,数量2盒,货值54.3元;10、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稀释液,20180815生产,有效期20210814,数量1盒,货值5.00元。上述14种药品全部货值248.52元。经核查,当事人未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对上述药品、器械进行使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庆县勐佑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李可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归属法人单位管理的事实;
2、勐佑镇河东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鲁富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在当事人卫生室查获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药品的品种、医疗器械的相关信息等事实;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本案中使用、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数量、货值等事实。
5、凤庆县勐佑中心卫生院一般入库单、进货发票等单据6份,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渠道、时间、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事实;
6、图片7页1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查获涉案药品的储存地点、数量、品种及相关信息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听告【2022】1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基层百姓看病吃药的首选医疗机构,人民群众健康守护前沿阵地,应该在诊疗活动中为百姓高度负责。但是,当事人未能及时的对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进行清理,存放在药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基层卫生室的管理、诊疗活动中,对超过使用有效期中药饮片未及时的进行清理和出库。不按规定执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不按规定使用、销售药品的行为,给诊疗活动、患者健康和基层百姓的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医疗隐患。在检查、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的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5月26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凤市监罚〔2022〕192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勐佑镇河东村卫生室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