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 政发〔2023〕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 〔2023〕80号)和《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行 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大寺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委托工作,制定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大寺乡人民政府科学评估自身承接能力,从《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选取赋权事项,承接相应行政处罚事项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决定权限。
二、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赋权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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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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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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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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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 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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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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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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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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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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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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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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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 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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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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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 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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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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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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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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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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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三、委托日期
有关委托事项于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责任
(一)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二)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大寺乡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三)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大寺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 受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对委托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大寺乡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并主动、及时公开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大寺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权,或者不履行委托职责的,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超过委托权限或违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所委托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委托协议公布于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委托机关: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受委托机关:凤庆县大寺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