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自然资罚〔2025〕7号 |
当事人: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喜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滇红路南段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丫口子实施凤庆县城供水改扩建第四供水点建设项目,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2月开始在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丫口子建设凤庆县城供水改扩建第四供水点项目,占用土地面积5491.28平方米(8.24亩),项目建设前经规划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该宗地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凤庆县城第四供水点项目已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清单,经地类认定,该项目占用农用地5491.28平方米,其中耕地(旱地)4572.9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918.3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独立选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凤庆县城第四供水点用地范围套合凤庆县2021度、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的地类情况》、《界址点成果表》、《关于凤庆县城第四供水点2017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数据情况审查意见书》、《凤庆县城第四供水点与2021度、2024年度变更调查影像套合图》、《现场勘测图》;
4.实地核查照片。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依法向你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自然资告〔2025〕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自然资听 〔2025〕7号),你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土地类(序号5):“占用建设用地或者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5491.28平方米土地上新的建筑物钢架房5间面积427.62平方米,砖混结构房1间面积103.64平方米;构筑物蓄水池173.56平方米,挡墙702.73立方米等建(构)筑物进行全部没收。
2.对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5491.28平方米土地予以罚款:耕地4572.9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4572.95㎡×400元/㎡=1829180元,其他农用地918.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918.33×100元/㎡=91833元;合计:1829180元+91833元=1921013(大写:壹佰玖拾贰万壹仟零壹拾叁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本处罚决定下发起15日内按时上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县财政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常建昌 薛晴
电 话:0883—4215188
地 址:凤庆县自然资源局(603室)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