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预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凤庆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834212202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王美、王文海 | 凤山镇龙泉社区先生邑小组朱家坡第二安置点 | 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实施南边箐河河道综合整治项目计划地补偿协议,协议号044 | 王丽萍 | |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