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字〔2022〕008号)
发布日期:2022-12-14 10:04
作者:临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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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云耀:

身份号码:xxxxxxxx7510xxxxxx

住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姚云耀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4日,我局对你经营运行的凤庆润宁养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成的无公害蛋鸡养殖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运行的养殖基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你承包并负责经营运行的凤庆润宁养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成的无公害蛋鸡养殖基地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xxxxxxxxxxxx9941P001Q)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但现场检查时及后续调查时你方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要求的废水、废气检测报告和相关环境管理台账。2022年10月10日,经我局补充调查确定,你与凤庆润宁养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之后开始进行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9月14日没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没有按要求开展过自行监测。2022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你作出的《经营者承诺》。经我局审查认为:凤庆润宁养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应由你个人承担。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姚云耀的委托人提供)》《经营者承诺》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2〕008号)告知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于2022年12月6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由于之前的养鸡场负责人李凡对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足,没有认识到履行排污许可证副本所要求的自检自查内容的深刻意义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养鸡场出现了违规 违法行为;2022年9月份以后,在贵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以及对违规事项进行指导过程中,我们均积极全力配合,立即改正,及时处理违规违法事宜,开展自检自查工作。2、2022年9月份贵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我厂检查后,我们立即对四个氧化池的水草淤泥进行了清掏,完善雨污分离设施,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了自行监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将数据录入平台。3、受疫情影响,我们连续亏损了三年,但在如此艰难的困境下,我们还是努力解决了很多当地人的就业问题,三年以来,从未拖欠过员工工资。4、我们本着提供给当地老百姓最优质、最新鲜、最安全的鸡蛋的原则,在连续亏损经营的情况下对凤庆县、云县和临沧市还是一直保质保量的努力满足市场和老百姓的需求,提供最优质的鸡蛋。5、因养鸡场所处位置地下水丰富,加之养殖设施设备老化,目前我们已经停止了三个鸡舍的养殖生产,仅保留一个鸡舍的养殖,下步我们计划暂停养殖以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硬件设施的更新维修完善工作。综上所述,在知道我们存在违法行为以后,我们积极配合贵局开展调查,第一时间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和后果,特请求贵局采纳我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给予从轻处罚为谢。”

期限内你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之规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等的规定,鉴于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你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立即对四个氧化池的水草淤泥进行了清掏,完善雨污分离设施,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了自行监测,按要求将数据录入平台,该违法行为并未产生严重的生态环境危害和后果。我局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xxxx010100461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2〕008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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