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2〕187号
发布日期:2022-05-31 15:47
作者:临翔区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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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凤庆顺娟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个人独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XXX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XXX

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预定包装),中成药,化学药。

经营方式:零售

质量负责人:念永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凤娟

查实:1、从未有经营资格企业进购药品 。2022年以来,当事人从凤庆健之佳连锁零售药店(件为单位)及推销商进购药品:1、“999感冒灵”颗粒29件(凤庆官亭路分店进购6件、凤庆迎春小区分店进购5件、凤庆滇红南路分店进购8件、凤庆滇红北路分店进购5件、凤庆滇红北路二分店进购5件),生产批次2109056H,单价1000.00元/件×29计29000.00元;2、“阿咖酚散”5件×700.00元/件计3500.00元,生产批次3个,分别是H1271两件,H1471、H1227各1件。3、“四味脾胃舒颗粒”12.00/盒×10盒计120.00元,批号210105;4、众生片30盒×5.00元/盒计150.00元,批号210301;5、双氯芬双钾分散片10盒×10.00计65.00元,批号211101;6、参芩健脾胃颗粒8件×950.00/件计7600.00元,批号511994。上述药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购单据,未能提供药品进购相关信息及进购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录入药品销售系统规范销售,货值40435.00元。

2、无证从事药品批发。当事人2022年以来到案发止,先后向以下卫生室(个人)进行药品销售13次,分别为:1、新华乡西密村华医生发生交易2次,2022年1月30日13个品种药品,货值1081.00元;第2次2022年2月10日18个品种药品,货值1671.00元,两次合计交易额2752.00元;2、新华乡瓦屋村龚医生销售2次,2022年2月8日23个品种药品,货值3835.00元,2月20日14个品种药品2774.50元,两次交易合计6609.50元;3、勐佑镇岔路村卫生室销售3次,第1次2022年2月9日,24个品种,货值7943.00元;第2次2月11日,29个品种药品,货值12280.00元;第3次2月20日,2个品种药品,货值2000.00元。3次合计交易额22223.00;4、勐佑镇鱼塘村卫生室,交易2次,第1次2022年2月11日,27个品种药品,货值3526.50元;第2次2022年3月5日10个品种药品,货值3506.00元。两次合计交易额7032.00元;5、新华乡新华村字医生,交易2次,第1次2022年2月12日进购3个品种药品,货值525.00元;第2次2022年2月13日进购3个品种药品,货值396.50元。两次交易额921.00元;6、勐佑镇河东村王医生(个人)销售1次,2022年2月12日进购药品9个品种,货值2077.00元。7、勐佑村卫生室交易2次,第1次时间不详,7个品种药品,货值1511.00元;2022年3月5日销售7个品种货值680.00元。两次合计交易额2191.00元。上述7个销售对象13次销售金额43306.5元。当事人在药品零售经营中,销售药品数量大、品种多,经营数量、交易频次、药品种类等均超出常识性药品零售范围,且未规范开具药品销售明细,未通过电脑系统出库记录。提供的主体经营资格证照无药品批发许可。

3、未能提供进货单据的药品销售情况。1、“999”感冒灵颗粒销售1次30盒,单价13.00元,收入390.00元;2、阿咖酚散销售2次170盒,单价9.80元,收入1666.00元;3、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5盒,单价12.00元,收入60.00元;4、众生片销售23盒,单价5.00元,收入115.00元;5、双氯芬酸钾片销售1盒,单价6.50元,以上合计收入223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个人独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药品零售的资质许可;

2、投资人李凤娟、药品质量负责人念永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投资人、质量负责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无进货单据的药品数量、品种;当事人销售药品数量、品种超出药品零售的常识范围;经营资格证明未核定有药品批发;当事人药品储存不符合规范要求;本局依法对涉案药品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送达文书等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12页,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无进货发票的药品、药品的来源、数量、价格、货值以及销售对象、销售方式、销售收入等事实;

5、健之佳片区经理周建娇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等事实;

6、图片第一组10页17张,证明涉案药品的品种、来源、批次等事实;

7、图片第二组4页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药品储存状况等事实;

8、销货清单17份,证明当事人在零售过程中药品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价格、货值以及票据开据不规范等事实;

9、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等事实;

10、健之佳凤庆各分店药品销售系统截屏、查询等打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来源分店、数量、价格等事实;

11、健之佳凤庆迎春小区分店、滇红北路分店、滇红北路二分店、滇红南路分店、官亭路分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购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的事实;

12、勐佑镇鱼塘村、岔路村、勐佑村卫生室等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相关内容页6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销售给7个卫生室(个人)药品的次数、品种、价格、货值等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0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市监听告【2022】18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在药品经营中,未能依法严格执行药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未按规定从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进购药品、索取发票,未按要求零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购买者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审批批发药品;未按规范要求储存药品。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经批准从事药品批发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药品零售经营中,未严格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擅自未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且在经营中未按规范要求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完整的记录药品信息,是对消费者、患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严重不负责任。在进购药品中,未按规定索取药品的进货发票,进购药品信息未规范录入系统、记录、登记。未按规范的要求储存药品,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当事人作为长期经营药品的经营主体,理应知晓经营药品的要求、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具体规定。然而却存在多项违反GSP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调查中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主动陈述问题和事实,提供合作客户的相关情况、信息,为本局查处相关主体违法行为提供了关键依据。且未给他人和社会,特别是患者造成实际危害。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306.5(含非法进购药品销售2237.50)元;2、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以十万元计的0.7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见清单);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0.6倍)。

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见清单187号);

2、没收违法所得43306.5元(肆万叁仟叁佰零陆元伍角);

3、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

以上2、3两项合计143306.50元(壹拾肆万叁仟叁佰零陆元伍角)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27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罚〔2022〕187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凤庆顺娟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个人独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XXX,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药饮

片(预定包装),中成药,化学药。经营方式:零售,质量负责人:念永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凤娟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从事药品批发违法行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药品(见清单187号);

2.没收违法所得43306.5元(肆万叁仟叁佰零陆元伍角);

3.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

以上2、3两项合计143306.50元(壹拾肆万叁仟叁佰零陆元伍角)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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