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庆县水务局在凤庆县鲁史镇金鸡村红光组大地基建设凤庆县鹿马箐水库非法占地)
日期:2025-05-14 12:18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107次 字体:【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自然资罚〔2025〕13号

当事人:凤庆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杨定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凤梧路39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凤庆县水务局在凤庆县鲁史镇金鸡村红光组大地基建设凤庆县鹿马箐水库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用地批准,于2021年3月开始在凤庆县鲁史镇金鸡村红光组建设鹿马箐水库,施工至2023年12月底,目前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经现场勘测凤庆县鹿马箐水库建设目前实际占用土地总面积9489.66平方米( 14.23亩),建(构)筑物9142.21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76.91平方米 , 构筑物8265.3平方米。经地类认定,占用土地9489.66平方米 分类为农用地9378.66平方米(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旱地、农村道路、其他草地、田坎)和未利用地(河流水面)111平方米 ,其中农用地中耕地(旱地)占55.00平方米 ;规划审查按《凤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查,占用土地未涉及基本农田及生态红线,未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属省各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状地类认定书、土地规划认定书;

4.实地核查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土地类(序号5)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凤庆县水务局在凤庆县鹿马箐水库建设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 9489.66平方米土地上的9142.21平方米建(构)筑物 依法进行没收,其中建筑物(钢架简易房 、筋加工棚 、值班室简易房 、钢混房竖井闸室)面积876.91平方米 ,构筑物(护坡 、泄水陡槽 )8265.3平方米;  

2、对凤庆县水务局在鹿马箐水库建设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9489.66平方米土地予以罚款:一般农用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农村道路、其他草地、田坎)及未利用地(河流水面)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即(9378.66㎡-55㎡+111㎡)×100元/㎡=943466.00元; 耕地(旱地)每平方米罚款400元,即55.00 ㎡×400元/㎡=22000.00元;合计943466.00元+22000.00元=965466.00元(大写:玖拾陆万伍仟肆佰陆拾陆圆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处罚决定下发起15日内按时上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县财政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常建昌、李光奇   

电  话:0883—4215188 

 地  址:凤庆县自然资源局(603室)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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