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预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凤庆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834212202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宁永庆 |
凤庆县顺宁佳苑小区1-6幢3单元301室 |
凤庆县文庙片区规划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产权置换合同,合同编号FQBZ2023009号 |
宁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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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