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预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凤庆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834212202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杨学忠 |
凤庆县凤山社区月牙山 |
1987年元月5日凤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证及1987年元月2日凤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社员建房证第15号 |
杨勇洪 |
|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