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元户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凤城小北门27号(茗都)凤国用(2004)25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