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康户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凤平路凤梧路书院路交会处奥园小区1栋3单元201室,凤国用(2011)66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