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
20220225-085206-218
发布机构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7-08
关于对贵州百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凤庆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3 字体:【


被处罚单位: 贵州百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址: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B531室邮政编码: 550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自国 职务:原法人 联系电话 18607669999 (因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手机号公开。)

违法事实及证据:凤庆县云凤高速公路安石隧“11·26”重大涌水突泥事故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对所有劳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实施现场救援管理的行为证据:一是林自国等询问笔录;二是调阅安全生产痕迹管理资料;三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沧市凤庆县云凤高速公路安石隧“11·26”重大涌水突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云政复[2020]27号)。(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3款,第6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3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1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170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凤庆支行营业室(凤庆县财政局),账号 24-179701040004499(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凤庆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

20207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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