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为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案(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新华彝族苗族乡卫生院院内出生人员。
二、服务机构信息
标识码:530022982
医疗机构名称: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卫生院
地址: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新华村
邮政编码:675913
医疗机构类别:乡卫生院
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政府办)
服务对象:社会
法定代表人:查泽海
三、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四、服务内容和项目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1.新华卫生院应当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证、章分开双人管理。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得超过30%,温度-5度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设施齐全,严格杜绝空白出生证遗失和损坏。
2.新华卫生院建立出入库登记、签发及档案管理制度,使用《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附件5)、《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附件6)和《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附件 8)、《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本》(附件 9)、《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附件10)。县(区)妇幼保健院还应使用《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本》(附件7)、《临沧市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附件8)。
3.新华卫生院及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不得出卖、转让、出售或者私自涂改。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1.首次签发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2.机构内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签发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审验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照首次签发要求出具(附件11),并填写《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附件8)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12)。
《出生医学证明》用针式打印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正页、副页和存根需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同时应将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存根粘贴处,首次签发登记表永久保存。
五、其他要求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者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省、跨地区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之间购买、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华卫生院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严禁收费。
(三)新华卫生院对于《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使用的记录、存根、首次签发登记表、换发及补发相关材料必须永久保存。
(四)新华卫生院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涉及的个人资料应为其保密,未经当事人或婴儿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泄漏。
(五)新华卫生院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要保障本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经费落实到位;要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的科学管理,加快《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步伐,积极推行计算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对于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县(区)和单位应予以整改。
要做好相关投诉和真伪鉴定工作,接到婴儿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以及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及书面反馈。发现伪假《出生医学证明》时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标准见附件18)。
(六)新华卫生院要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指导孕产妇及其家人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纳入孕期保健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起名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前的准备工作。
六、服务流程
1. 首次签发(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
(1)材料要求: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护照);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助产机构出具的《分娩信息记录》(需核对产妇病历)。
(2)特殊情况:
未提供父亲信息:需母亲书面声明;
单亲或辅助生殖:需额外提交相关证明(如法院判决书、生殖医学证明)。
2. 换发/补发(因遗失、损毁或信息错误):
需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报纸登报声明作废(补发时需提供);父母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七、服务要求
1. 信息核对:
严格核对新生儿姓名、父母信息、分娩记录等,确保与病历一致。
新生儿姓名需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生僻字或字母。
2. 签发时限:
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 1个月内完成首次签发;
超过1年未申领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八、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1.医院内部投诉
首先应联系新华乡卫生院的医务科或医患沟通协调办公室,新华乡卫生院联系电话:0883-4750018。
2.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若医院处理未达预期,可向凤庆县卫生健康局反映,凤庆县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883-4262711。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印模式样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4.《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表
5. 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
6. 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
7. 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本
8. 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
9. 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本
10. 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
1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1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14.亲子关系声明
15.《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16. 临沧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17.婴儿出生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18.《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