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情况:经调查,凤庆音悦娱乐有限公司2025年3月7日凌晨2点至5时许该场所(333)包房还在营业。凤庆音悦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三、处罚结果:对凤庆音悦娱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处罚时间: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