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 层级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 网吧、 电 脑休闲室等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 机关、派 出所 | |
2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 督检查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 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 法人,基金会法人, 民 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 织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 数据文件。 |
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 机关、派 出所 | |
3 |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使用、运输情况的检 查 |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使用、运输单位抽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 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价格以及进 口、 出 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 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 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物品, 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 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 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 |
4 |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 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 查;保安培训单位及 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 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 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 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1号)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 四 ) 保 安 服 务 中 涉 及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 设 备 安 装 、 变 更 、 使 用 情 况 ; (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 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 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 机关 | |
5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工作进行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项:检查、指导 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 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93号令)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二)单位主要负 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 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 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 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 应 当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治安 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 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
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 机关、派 出所 |
6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 设施的 日 常安全进行 检查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安部86号令)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 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公安机关 |
市、县级 公安机关 、派出所 | |
7 | 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 检查 | 大型活动场所所属单 位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0 5号)第十条第四项:公 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 患及时责令改正。 |
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 | |
8 |
公章刻制从业单位经 营活动检查 |
公章刻制从业企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12号,2004年6月29日起实施)第37号项目: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根据2024年12月6 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 五)款: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 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
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 机关 | |
9 |
废旧金属收购从业单 位经营活动检查 |
废 旧金属 收购从业企 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200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 导和检查。《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 六)项: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 传输情况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项: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
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 机关、派 出所 | |
10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 检查 | 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 晚会 以及其他大型焰 火燃放活动组织举办 企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 日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会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 机关 | |
11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企业的 监督检查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企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 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三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 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 机关 | |
12 | 对依法配备守护、押 运公务用枪单位建立 、执行枪支管理制度 情况的检查监督 |
配备守护、押运公务 用枪企业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 日国务院令第356号)第十三条:公安 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 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 机关 | |
13 | 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 库治安防范要求实施 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 库的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5 管理措施” “ 5.2 本 标准的实施由储存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 时整改.” |
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 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