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阮杨、段万科、王彩雄、李世军、字强奎、刘忠良、李国开)
日期:2025-07-29 10:10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1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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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阮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24号

违法事实

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的1月20日,在凤山镇架设太阳能光伏输电线路塔基,用于凤庆县勐佑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建设。该工程1-10、1-11塔基共占用到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凤庆小湾-云县黄竹林片实验区林地0.0260公顷,导致保护区森林资源遭到破坏。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破坏资源案的处罚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1年内拆除塔基,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8日

处罚依据

1.《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段万科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25号

违法事实

于2022年2月20日至今在凤庆县凤山镇和洛党镇(凤腰路K1+300至K11+300路段)开挖商品林地5047平方米,林地用于“凤庆县腰街彝族乡通三级公路工程一期施工项目”建设,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处罚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50470元(伍万零肆佰柒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2日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彩雄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26号

违法事实

于2022年2月20日至今在凤庆县洛党镇路段施工(凤腰路K11+300至K18+200路段),开挖省级公益林166平方米、商品林地2916平方米,林地用于“凤庆县腰街彝族乡通三级公路工程一期施工项目”建设,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处罚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32480.00元(叁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2日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世军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27号

违法事实

于2022年2月23日至今在凤庆县洛党镇的将山平地至鼎新村的烧炭河路段施工(凤腰线K18+200至K31+850路段),开挖省级公益林979平方米、商品林地3567平方米,林地用于“凤庆县腰街彝族乡通三级公路工程一期施工项目”建设,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处罚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32480.00元(叁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2日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字强奎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28号

违法事实

于2025年3月20日至今在凤庆县腰街乡函关村至民安村路段施工(凤腰路K58+740至K61+480),开挖省级公益林2253平方米、商品林地2657平方米,林地用于“凤庆县腰街彝族乡通三级公路工程二期施工项目”建设,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处罚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71630.00元(柒万壹仟陆佰叁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2日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忠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29号

违法事实

于2025年3月20日至今在凤庆县文腰线料场地至腰街乡(凤腰路K61+480至K65+214),开挖省级公益林1771平方米、商品林地1991平方米,林地用于“凤庆县腰街彝族乡通三级公路工程二期施工项目”建设,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处罚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55330.00元(伍万伍仟叁佰叁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2日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国开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30号

违法事实

于2023年3月初在凤庆县勐佑镇翁乐村“打熊丫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一般用材林地193平方米,用于建盖茶叶加工厂房,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处罚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1930.00元(壹仟玖佰叁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5日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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