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罗康)凤林罚决字〔2025〕第18号
发布日期:2025-06-06 15:28
信息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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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罗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18号

违法事实

于2023年12月,在凤庆县营盘镇大乃坝村,小地名叫“大沙沟”处擅自开垦林地2025平方米,用于种甘蔗。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案的处罚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6075.00元(大写:陆仟零柒拾伍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6月5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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