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阮杨)凤林罚决字〔2025〕第10号
发布日期:2025-05-21 09:37
信息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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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阮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凤林罚决字〔2025〕第10号

违法事实

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的1月20日在凤庆县勐佑、凤山、洛党三个乡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677平方米,其中:占用商品林林地2867平方米,占用省级公益林林地810平方米,林地用于凤庆县勐佑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的塔基建设。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机关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内容

1.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44870.0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柒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13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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