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阮杨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凤林罚决字〔2025〕第10号 |
违法事实 | 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的1月20日在凤庆县勐佑、凤山、洛党三个乡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677平方米,其中:占用商品林林地2867平方米,占用省级公益林林地810平方米,林地用于凤庆县勐佑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的塔基建设。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处罚机关 |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
处罚内容 | 1.限期1年内恢复原状; 2.处林业行政罚款44870.0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柒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13日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