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绍仙清炖牛肉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场所销售的烧烤类晚点等相关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6月24日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到凤庆县绍仙清炖牛肉馆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烧烤类晚点等相关商品未明码标价。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全程参与,并对上述检查结果进行确认签字。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4年6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商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烧烤类晚点等相关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 2024年7月8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