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顺宁智能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旅客监护人信息案。
一、 案件情况:2024年4月24日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接上级通报,在对云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进行巡查时发现凤庆县顺宁智能酒店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监护人信息。根据云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显示:在2024年1月9日至10日期间,凤庆县顺宁智能酒店存在三次未按规定登记未成年监护人信息。经查凤庆县顺宁智能酒店于2023年5月24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监护人信息被凤庆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5月30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监护人信息被凤庆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凤庆县顺宁智能酒店多次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监护人信息,拒不改正,当事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处罚结果:对凤庆县顺宁智能酒店责令停业整顿5天、并处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
五、 处罚时间:2024年4月26日
凤庆县公安局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