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发布日期:2023-09-05 11:31
作者: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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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顺鑫商务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监护人信息案。

一、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1日22时20分,凤山派出所在参与凤庆县公安局集中统一清查推进夏季整治“百日行动”过程中:查获凤庆县顺鑫酒店经营期间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监护人信息。当事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处罚结果:对顺鑫商务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

五、 处罚时间:2023年7月25日

凤庆县公安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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