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3〕163号
发布日期:2023-03-13 16:03
作者:临翔区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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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凤庆县三岔河镇家家旺超市

类型: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彭清松

2023年1月11日,本局在节前“四品一械”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店内化妆品柜摆放销售的化妆品:1、BB霜(效期:20230105)售价38元每盒、2、韩束平衡凝露(效期:20221207)售价59元每盒 3、玻尿酸(效期;20230102)售价35元每盒、4、珀莱雅(效期:20230102)售价38元每盒5、一味子鲜补水保湿礼盒(效期;20221213)售价99元每盒、6、水密码(效期:20221202)售价89元每盒7、珀莱雅(效期:202301027)售价38元每盒;尚境发胶,售价15元每盒;上述化妆品货值合计1296元。经现场提取你店化妆品销售记录,未发现或存在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后继续销售的情况,故无违法所得。所销售的化妆品都能提供进货单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3、进货单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及进货数量、价格等事实;

4、图片4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店内货柜发现超过使用有效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5、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1份2页《凤市监强(2023)163号》,扣押财物清单1份《凤市监财扣(2023)163号》,证明从当事人经营的店内查获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数量、品种、销售价格等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检查中当事人陪同相关人员参加检查情况等事实;

7、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店内查获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具体情况、日常管理,以及涉案化妆品数量、货值、来源、销售情况、违法所得、等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0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庆县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处告【2023】16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中履行了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但不够认真仔细,管理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自行划定自检自查时间导致检查断档和漏洞。因此,出现超过有效期化妆品仍然上架销售问题。案发后,当事人积极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及整改,认真的配合调查处理,说明情况。鉴于当事人的态度和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2592.00元 ;(贰仟伍佰玖拾贰元整)。

罚款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罚〔2023〕163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凤庆县三岔河镇家家旺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彭清松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2592.00元(贰仟伍佰玖拾贰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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