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凤环责停字〔2022〕001号
发布日期:2022-03-09 05:28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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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庆县顺昌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7604387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其文

  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青树村小河边

  2021年12月29日,我局对凤庆县顺昌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运行的一组碳化炉烟气用管道排入干燥炉进行燃烧处理,但燃烧不完全,部分未燃烧烟气直排到外环境;碳化炉壁有未燃烧烟气从裂缝直排到外环境;碳化炉烟气用管道排入干燥炉进行燃烧处理,但管道中间收集木焦油的设施密闭不完全,有大量白色烟气排出,直接进入外环境;管道中间存在裂隙,有大量白色烟气往管道裂隙排出,直接进入外环境;管道顶端设置有一封堵口,但封堵不严密,有大量白色烟气往管道封堵口排出,直接进入外环境。你公司废气总排放口(烟囱)有烟气排出,经你公司工人现场操作关闭烟道风机,烟气散开后发现水膜除尘系统水池已干涸,底部仅存有半干燥烟尘泥。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12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县顺昌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

  1、立即停止生产。

  2、针对碳化等工艺和设施产生的烟尘和烟气处理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立即实施整改,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及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及整改前后对比情况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若你公司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我局将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八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之规定,报请凤庆县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关闭。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

  弓海芳(YLC06296)

  杨永军(YLC06316)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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